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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巡视工作实施细则》和《人事教育和科技司 监察司关于提拔任用局管干部沟通情况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9-12-15 11:32:12.0 来源: 中国地震局监察司 作者:   【     

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巡视工作实施细则》和《人事教育和科技司 监察司关于提拔任用

局管干部沟通情况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国地震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总体要求和任务安排,监察司、人事教育和科技司共同制定了《中国地震局巡视工作实施细则》、《人事教育和科技司监察司关于提拔任用局管干部沟通情况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地震局巡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巡视工作,充分发挥巡视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地震局巡视工作规定》,结合地震系统巡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要精神和中国地震局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深入基层、辩证全面,秉公办事、严守纪律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中国地震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由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组成,对巡视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 

()贯彻党中央、中国地震局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向局党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日常工作由监察司负责。主要职责:

()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调配、监督和管理;

()配合巡视组对局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巡视组承担巡视工作任务,在巡视办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中国地震局党组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对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国地震局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其他工作职位。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中国地震局党组派出巡视组,每年巡视6-8个单位,在局属单位领导班子任期内普遍开展巡视工作。

第八条  巡视按准备、了解、反馈和整改四个阶段及相关程序开展工作。

 准备阶段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巡视办拟定年度巡视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被巡视单位、巡视组成员、巡视时间等,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中国地震局党组批准。

(二)巡视组派出前,巡视办以监察司、人事教育和科技司联合发文形式提前10日书面通知被巡视单位,并与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沟通。

(三)巡视办组织巡视组成员学习培训,统一认识,明确任务,严格程序,严明纪律。

(四)巡视办向人事教育和科技司、监察司、机关党委、办公室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情况,并向巡视组通报。

(五)巡视组制定巡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时间进度、人员分工。

(六)巡视组草拟巡视工作动员大会发言稿。

(七)巡视组将巡视工作方案、动员大会发言稿报巡视办审定(备案)。

(八)被巡视单位做好以下准备:本单位工作情况汇报,确定联系人(一般为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负责人),提供全体职工名册及联系电话清单,设立意见箱,公开巡视组工作任务、监督范围、联系方式等情况,安排巡视组办公场所、食宿、交通等。

被巡视单位不成立专门的接待机构,被巡视单位领导不陪同巡视组成员的工作和生活。

第九条  了解阶段的程序和要求:

(一)巡视动员

1.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向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计划安排和要求,确定巡视工作总体安排。

2.召开巡视组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见面会。听取被巡视单位工作汇报,巡视组组长说明巡视工作的目的、任务和要求。会议由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

3.召开巡视工作动员大会。会议内容是:巡视组组长作动员讲话,介绍巡视工作任务和要求。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表态讲话。

参会人员包括:管理机构全体干部职工,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部分处级以上离退休干部,以及巡视组与被巡视单位商定的其他人员。

会议可由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

被巡视单位应将会议情况通过简报等形式及时向下属单位、部门通报。

(二)听取意见

巡视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接触被巡视单位干部职工,包括:

1.个别谈话。谈话范围包括: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机构全体干部职工,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部分离退休干部。

2.列席被巡视单位召开的党组(党委)会议、局务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被巡视单位应将会议安排提前告知巡视组。

3.参与被巡视单位的重要活动。被巡视单位应将活动安排提前告知巡视组。

4.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5.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6.与地方纪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沟通情况。

7.以适当方式进行暗访和抽样调查。

8.受理来信、来电,接待来访。

9. 其他方式。

(三)深入了解

1.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1)对前期了解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确定重点问题。

(2)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必要时可进行初步核实。对难以深入了解的,向巡视办报告。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进行深入分析。

(4)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大问题的了解,可商请专业部门予以协助。

2.特殊情况下可以向局党组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1)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局管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2)被巡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3)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4)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重大问题不轻易表态。

(四)测评总结,撰写报告

1.对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2.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单位存在干部职工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单位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3.归纳梳理,分析总结,形成巡视报告,主要包括巡视工作的基本情况、对被巡视单位的总体评价、巡视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等。报告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以反映问题为主,有观点、有分析、有对策、有建议。

(五)报告党组

1.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根据其意见修改巡视报告。

2.中国地震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巡视组工作汇报。参会范围:党组全体成员,巡视组正副组长,监察司、人事教育和科技司负责同志。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议程是:巡视组组长或副组长汇报;党组成员发表意见;党组书记讲话。

3.根据党组会意见,巡视组修改完善巡视报告,形成反馈书面意见。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单位反馈。

第十条  反馈阶段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反馈工作由巡视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监察司、人事教育和科技司等部门视具体情况派员参加。

(二)向领导班子反馈。

1.向主要负责人反馈。

2.向领导班子成员个别反馈。

3.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向领导班子集体反馈。

(三)向全体干部职工反馈。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巡视组组长通报巡视工作情况,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表态讲话。

第十一条  整改阶段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根据巡视组反馈意见,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对照检查,制定整改措施。被巡视单位应自接收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巡视办上报整改方案,12个月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接收整改方案一年后,巡视组应当进行回访。对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报告巡视办。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整改工作不力的,巡视办继续做好督办工作。

第十二条  对被巡视单位反馈的处理意见和局党组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 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受局党组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巡视组由巡视办根据工作情况从局属单位选派人员组成,充分考虑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巡视工作人员要求政治坚定、坚持原则、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巡视办与巡视组建立临时党组织,巡视期间对巡视组人员进行管理。视情况可派员到被巡视单位了解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应注意加强自身建设。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监督和服务,严格要求,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七条  巡视组建立学习培训、请示报告、档案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制度,加强巡视组内部管理,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办事。

第十八条  巡视组在工作安排上充分考虑被巡视单位工作特点,不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开展。在吃住行方面从简,减少被巡视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巡视纪律

第二十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要加强与巡视办的沟通,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报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案件线索,并按照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进行处理;注意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的沟通,尊重其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应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尤其注意保护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指定专人整理和保存工作笔记、会议记录、谈话记录、文字材料等。巡视工作结束后,按要求整理成卷,与电子文档一并交巡视办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巡视组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被巡视单位干部职工反映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涉及违纪的,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巡视工作人员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应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对其在任职单位做出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特定关系人,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对其在任职单位做出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巡视单位的干部职工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以上纪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办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人事教育和科技司 监察司

关于提拔任用局管干部沟通情况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提拔任用局管干部前人事教育和科技司与监察司沟通情况的工作,根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提拔任用局管干部前,人事教育和科技司应与监察司密切配合,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并书面征求监察司的意见。

第三条  人事教育和科技司听取监察司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了解有关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对其使用或处理的建议,监察司予以书面回复。

第四条  人事教育和科技司在办理下列干部的任用时,听取监察司意见:

(一)提拔担任司局级职务的;

(二)提拔担任局机关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

(三)其他有必要听取监察司意见的。

第五条  上述所列人选在提请党组讨论决定之前,人事教育和科技司一般情况下要在3-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征求监察司意见。监察司一般情况下要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第六条  人事教育和科技司通报拟提拔人选的主要情况包括:

(一)任职资格和拟任职务;

(二)民主推荐和测评的情况;

(三)考察组考察情况。

第七条  监察司回复人事教育和科技司一般按下列8种意见办理: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二)收到来信、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对这种情况监察司可不向人事教育和科技司回复反映的具体问题,不影响提拔使用。

(三)收到来信、举报,有可查性但目前未查。监察司可将来信反映的具体问题向人事教育和科技司有关领导回复,由人事教育和科技司和局党组研究考虑。如党组决定查,监察司可待查清问题后提出建议。

(四)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对这种情况监察司可建议人事教育和科技司暂缓提拔使用,待查清问题后再做答复。

(五)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对这种情况监察司可不向人事教育和科技司回复来信反映的具体问题。

(六)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不严重,监察司可向人事教育和科技司提出不影响所列干部使用的建议,或明确提出对所列干部的使用不持异议。

(七)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所列干部不宜使用的,监察司可向人事教育和科技司明确提出不宜使用的建议。

(八)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严重问题,所列干部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监察司可向人事教育和科技司明确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八条  人事教育和科技司收到监察司回复意见后,一般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于第125种回复,人事教育和科技司在写给党组的任职请示中可作如下表述:“经向监察司了解,没有发现其党风廉政方面存在问题”。

(二)对于第3种回复,人事教育和科技司一般要暂缓进行考察或暂缓办理有关干部的任职。必要时,应向局党组领导同志报告有关情况。

(三)对于第4种回复,人事教育和科技司应暂缓进行考察或暂缓办理有关干部的任职,并根据监察司查清问题后回复的意见,再提出意见。

(四)对于第6种回复,人事教育和科技司在写给党组的任职请示中可作如下表述:“经向监察司了解,其党风廉政方面的反映不影响其提拔使用(或对其提拔使用不持异议)”。

(五)对于第7种回复,应将有关干部排除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

(六)对于第8种回复,应将有关干部排除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并根据监察司的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意见。

第九条  人事教育和科技司应及时将各单位后备干部名单告知监察司,便于监察司收到对他们的问题反映及时进行核查。

第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参与拟提拔人选有关情况沟通的工作人员,不准对外特别是向拟提拔人选泄露沟通情况的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人事教育和科技司、监察司应如实向党组反映拟提拔人选的沟通情况。必要时监察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并对拟提拔人选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教育和科技司监察司关于提拔任用司局级干部沟通情况的实施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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