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受凭证。
为依照上述规定加强对地震预测意见的管理,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设计并印制了《地震预测意见登记表》和《地震预测意见回执》,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主管部门和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使用。
对于符合规定形式、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的地震预测意见,将由第一个收到该预测意见的单位进行登记,并向预测单位或个人提供回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主管部门已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地震预测意见的登记和反馈回执凭证工作。
预测意见登记表和回执的样式和主要填写内容说明如下图:

关于地震预测意见登记表中编号的说明:
地震预测意见登记表为全国统一编号,编号为12位阿拉伯数字。自左向右为的数字含义为:
第1-4位:登记发生的年份(如2009);
第5-6位:登记内容类型,01(表示预测意见);
第7-8位:登记单位代码,具体为: 01-中国地震台网中心;02-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03-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04-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05-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06-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07-中国地震局第二监测中心;08-中国地震局应急搜救中心;09-中国地震局物探中心;11-北京;12-天津;13-河北;14-山西;15-内蒙;21-辽宁;22-吉林;23-黑龙江;31-上海;32-江苏;33-安徽;34-浙江;35-福建;36-江西;37-山东;41-河南;42-湖北;43-湖南;44-广东;45-海南;46-广西;50-重庆;51-四川;52-贵州;53-云南;54-西藏;61-陕西;62-甘肃;63-青海;64-宁夏;65-新疆
第9-12位:预测意见接收单位在登记发生年份的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的序号
登记号示例:
编码为200901650001,含义为新疆局2009年收到并予以登记的第一份地震预测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主管部门和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应在登记预测意见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存档保存,并将告知预测意见所涉及区域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震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