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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工作法定职能分解(三)
《防震减灾法》关于相关部门职能的规定
2009-03-10 09:03:22.0 来源: 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法规司) 作者:   【     

表三:《防震减灾法》关于相关部门职能的规定

序号 管理职能 法律规定 负责主体
1 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职能的履行 第五条 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
2 依法执行抗震救灾任务 第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
3 建设工程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 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与抗震设防要求的衔接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
5 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
6 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 第四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
7 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实施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
8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实施紧急救援的条件保障 第五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
9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五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
10 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财政、建设、民政等部门
11 地震灾区的治安管理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
12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政府有关部门
13 震后建设工程破坏机理调查评估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
14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 第六十六条 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
15 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监管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政府有关部门
16 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
17 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审计 第七十九条 审计机关
18 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十条 监察机关
19 防震减灾工作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
20 对外国人来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违法行为予以居留限制或者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处罚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
21 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九十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22 对防震减灾活动中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 第九十一条 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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